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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广东 08-19 17:20  悬赏 15  发布者:Cherry……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在试用期时签了劳动合同,上面所写的是2009年6月18日到8月17日为试用期,公司的人资部在8月18号通知我试用期不合格,这样算是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麽

我是5月18日进入的这家公司,劳动合同上却写着‘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前两个月为试用期,即2009年6月18日起至2009年8月17日。’这是为什么?

她们所给的理由是,设计功底不够。这家公司根本没有自主设计的设计师,而且我是做设计助理,根本没有涉及到设计方面的事情,从何而来的设计功底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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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20 14:50
通知在过了试用期才发出,已经超出了试用期,应当给予你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如果公司能够证明你不能胜任工作,可以只给你半个月的工资,但这需要单位提供证据,而且应当对你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你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些都需要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8-23 20:36
半个月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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