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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上海-普陀区 08-20 12:29  悬赏 5  发布者:grigri 给我留言  回答:(6)
你好,我是09年2月16号在公司上班并签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一个月,在09年5月12号,公司以工作能力不行为理由和我解除合同,并传一份传真给,内容是说是和我协商解除合同,赔偿我半个月的经济赔偿金,让我签字,我没有签,而且赔偿金直到7月20号才给我,请问一下他们这样是否合理,我应该向公司要求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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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20 13:14
如果公司无法举证他们是合法解除合同,你可以再多要半个月经济补偿金。另外,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也就是另外还要支付一个月工资。
回复时间: 2009-08-20 19:11
需要支付两个月的工资或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回复时间: 2009-08-20 22:49
不合理,无正当理由的话,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可要求双倍赔偿。
回复时间: 2009-08-20 23:07
公司的解除是违法的,你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详情可以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09-08-21 19:58
1、5月12号已超过你的试用期,所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2、若不在试用期内,那以工作能力不行为由解除合同,也有一个前提,就是你经过了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需要单位举证;3、若你单位在满足了第二点之后和你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你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而不是半个月。若单位在提出要求解约要求后又让你继续工作了一个月,然后支付你相应工资,这时候你离职了,才是支付半个月。所以,上述解约行为违法,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09-08-22 15:27
要看具体情况及证据才能决定你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出哪些主张。这些都是要当面看材料才能清楚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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