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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罪行怎么认定

四川 07-30 23:52  悬赏 10  发布者:lc317 给我留言  回答:(2)
案情:2011年3月20日11时左右被害人李某伙同张某、王某等5人前往犯罪人何某家中逼债(其中张某带着刀),与犯罪人之妻发生口角,被害人李某、张某、王某就将犯罪人之妻南某打倒在地,在厨房的犯罪人何某闻声冲出来,随手将茶几上水果刀拿起刺向被害人李某和张某,被害人李某当场倒地,被害人张某捂住肚子趴在墙上,被害人李某的同伙王某见状逃跑了。犯罪人何某看到被自己刺伤的李某、张某有些害怕便离开了现场来到了自家的楼下,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让自己妻子的二哥将二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李某因抢救无效于3月21日凌晨5点死亡,张某受轻伤。同日下午17时左右犯罪人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因犯罪人何某之妻南某因赌博借高利贷现金10万元。犯罪人何某之妻南某赌博成瘾,夫妻双方于2010年5月协议离婚,但何某、南某二人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害人李某伙同张某等人带刀经常到犯罪人何某家中逼债,同时发短信息威胁犯罪人之妻南某,扬言要将犯罪人之女绑架、残害等信息。致使犯罪人何某一家人不能正常生活。才引起悲剧的发生。
   案件发生后犯罪人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家人30万元,同时赔偿被害人张某3万元。得到了被害人李某家属和被害人张某的原谅,与此同时被害人李某家属和张某本人都向犯罪人何某写了一份谅解书,也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犯罪人何某。
 现问该案将罪行将如何认定?为什么?
问题补充:
谢谢各位律师解答。现公安机关对犯罪人何某的供述认定为不真实,且不认为是自首。因为当时在场的人只有5人,其中三人是被害人一方的逼债人,剩余就是犯罪人自己何妻子,由于犯罪人想开脱自己的罪名,的确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问现在怎么办?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是故意伤害罪。
 案情经过就是:2011年3月20日11时左右被害人李某伙同张某、王某等5人前往犯罪人何某家中逼债(其中张某带着刀),与犯罪人之妻发生口角,被害人李某、张某、王某就将犯罪人之妻南某打倒在地,在厨房的犯罪人何某闻声冲出来,随手将茶几上水果刀拿起刺向被害人李某和张某,被害人李某当场倒地,被害人张某捂住肚子趴在墙上,被害人李某的同伙王某见状逃跑了。犯罪人何某看到被自己刺伤的李某、张某有些害怕便离开了现场来到了自家的楼下,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让自己妻子的二哥将二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李某因抢救无效于3月21日凌晨5点死亡,张某受轻伤。同日下午17时左右犯罪人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因犯罪人何某之妻南某因赌博借高利贷现金10万元。犯罪人何某之妻南某赌博成瘾,夫妻双方于2010年5月协议离婚,但何某、南某二人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害人李某伙同张某等人带刀经常到犯罪人何某家中逼债,同时发短信息威胁犯罪人之妻南某,扬言要将犯罪人之女绑架、残害等信息。致使犯罪人何某一家人不能正常生活。才引起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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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31 00:11
何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但应当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更由于何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也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应当对何某免除处罚。
回复时间: 2011-07-31 01:42
此案认定何某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
1、“李某、张某、王某就将犯罪人之妻南某打倒在地”,这说明,李某、张某、王某三人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暂且不论是犯罪行为),即殴打他人,情形也是严峻,三人打一个女子,并打倒在地。
2、“在厨房的犯罪人何某闻声冲出来,随手将茶几上水果刀拿起刺向被害人李某和张某”,这说明,何某出击的时间是合适的,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3、“被害人李某当场倒地,被害人张某捂住肚子趴在墙上,被害人李某的同伙王某见状逃跑了”,这说明,何某仍然还是一人对三人,情形也是严重,危急。
4、“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让自己妻子的二哥将二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这说明,何某用水果刀捅人后救人的实际情况,就是说,何某其实并没有想捅伤他人的故意。
5、“同日下午17时左右犯罪人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这说明,何某更是没有犯罪之意,认为自己的行为应该会得到公安机关的公正处理。
总之,以上情况可以看出,何某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且不是防卫过当,应认定为无罪。
因为,《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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