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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咨询

山西-晋城 08-01 16:20  悬赏 10  发布者:gfR1031 回答:(3)
您好~! 1,本人于今年5月份与对方签订租赁合同,由于疏忽,没有写明违约责任,现在对方在未与本人协调的情况下,以妨碍生产为由私自下发《解除合同通知书》,且将本人申诉至仲裁委员会,请问这份通知书有效力么?2,仲裁答辩书中可以附证人的证词吗?如可以,格式是什么?3,我方在答辩时是否需要写出对这份通知书的不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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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01 16:25
若您没有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则没有效力。证人证词应当作证据出示。
回复时间: 2011-08-01 16:49
可以要求履行合同
回复时间: 2011-08-01 17:26
应为你没有收到这份通知书,无效可不承认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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