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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生产、经营需要如何界定?

四川-绵阳 12-21 15:30  悬赏 0  发布者:4321gm 给我留言  回答:(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为生产、经营需要而签订的,请问这个生产、经营需要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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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2-21 16:04
您好,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回复时间: 2015-12-21 15:33
您好,你是什么情况?
我的补充: 2015-12-21 15:36
您好,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你可以采用排除法,除了这两项规定的意外。可以认定为有效。
回复时间: 2015-12-21 15:33
你好,需根据具体情形来看。
回复时间: 2015-12-21 16:45
具体要看你的用途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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