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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能就此反诉父亲遗嘱公证无效吗?

 08-06 15:51  悬赏 0  发布者:chen17……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南京 回答:(3)
父亲与再婚对象属于‘老少恋’,现在父亲已去世,父亲生前通过遗嘱公证将自己那部分房产全部留给女方,女方(原告)因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未获通过,现在起诉我们3子女,要求确认遗嘱公证有效、判房产全归原告所有。
我想根据一些事实和证据,陈述父亲生前和子女从没吵过闹关系不差,至少再婚前关系不错,父再婚后也没闹过,父亲生前最后一封来信也对子女充满感情(有来信原件),子女随后也上门看望父亲并且帮父亲拍照留念。只是在他去世前几年,父亲的地址、电话忽然换了,而子女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未变,原告却不告知子女,以至于多封给爸爸的信件遭退回(有退回原件),,上门看望后方知父亲房子已用于出租,新址不详。再给父亲打电话(有电话记录),接听者是外人,发短信问对方是否认识父亲(有短信记录)、也不回复我!父亲年老病重期间和去世前,原告也从未告知过子女(子女电话、地址未变,只是原告一方电话、地址有变),直至原告起诉要求确认遗嘱公证有效,子女才知父亲早已去世。
从父亲生前充满感情的最后一封来信看,他就是希望子女能上门看望他,信中还说并不需要子女带什么东西上门,而在近几年子女“电话、通信、上门看望”都无法联系和见到父亲的情况下,父亲肯定会对子女感到失望,因而才会产生对原告有利的遗嘱公证,请问我能就此反诉父亲遗嘱公证无效吗?
问题补充:
不妨转换思维、设身处地试想:在这种背景下,父亲对子女有所失望愤懑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再说孤独无援、年事已高的父亲在被“架空”、没有一个子女做后援,且又需得到原告唯一一方照顾的情况下,自然会尽力满足原告一方的要求,他好意思不给面子当着原告之面、说他的遗产份额应有子女的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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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08月06日 16时18分
1、公证遗嘱的证明效力在各类遗嘱中最强,但是如果公证遗嘱的内容和事实不符或者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那么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查。 
2、申请人可以根据《公证规则程序》的规定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你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申请,载明你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如果公证书的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做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复查工作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做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4、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我的补充: 2011-08-06 16:42
1、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的文书具有强于一般文书的证明力,如果诉至法院,经过公证的遗嘱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2、如果你想推翻公证书,建议根据《公证规则程序》的规定处理
追问:

你意思是,我现在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申请,申请做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那法院答辩可暂缓了!

回答:

是的,根据《公证规则程序》的规定建议你先撤销公证书。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06 15:59
你不可以的,因为公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追问:

不妨转换思维、设身处地试想:在这种背景下,父亲对子女有所失望愤懑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再说孤独无援、年事已高的父亲在被“架空”、没有一个子女做后援,且又需得到原告唯一一方照顾的情况下,自然会尽力满足原告一方的要求,他好意思不给面子当着原告之面、说他的遗产份额应有子女的份吗?

回复时间: 2011-08-06 16:36
不可以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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