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吴健弘  年遇春  蒙彦军  罗雨晴  
已解决问题

电子邮件可作为邮件通知对方的约定证据吗?

 08-26 22:41  悬赏 0  发布者:糊涂难得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海淀区 回答:(6)
我(乙方)和甲公司(甲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约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照本意向书第二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酬金,经乙方催告后 叁拾  日内仍未支付;

目前甲公司已经超过半年未能支付我酬金,我想通知甲公司终止合同,请问,我以电子邮件通知对方可以作为我已经通知到对方的证据吗?(合同中甲公司留有电子邮件联系方式)
问题补充:
通知甲方的内容是让其在叁拾  日内未支付酬金,否则我就解除合同。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8月27日 10时07分
电子邮件不可以,需要书面,如果涉及标的较大,需做公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真诚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27 07:20
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09-08-27 08:57
最好是用书面的
用电子邮件,从证据上看来,会对你不利
回复时间: 2009-08-27 09:46
    建议采取书面形式,最好用快递邮寄,并附一个送达回执,由对方签收,确保万无一失。
回复时间: 2009-08-27 09:53
电子邮件可作为邮件通知对方的约定证据,最好用快递。
回复时间: 2009-08-27 11:24
按照合同法规定是可以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江苏无锡
浙江杭州
江苏南京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四川成都
福建福州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2269
江苏 无锡
人气:51023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8556
浙江 杭州
人气:441930
江苏 南京
人气:149905
陕西 西安
人气:58276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