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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八月二十四日进入公司,口头约定两个月转正,签了三年,六个月试用期的合同

陕西-西安 12-24 22:0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我八月二十四日进入公司,口头约定两个月转正,签了三年,六个月试用期的合同,然后公司本没有下发劳动合同,试用期满二个月后提交了转正申请,第三个月人事口头告知我已经转正,但得知我怀孕后,以符合公司用人要求为理由想要辞退我,我要求三个月工资赔偿,已公司只给一个月,请问我能拿到三个月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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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2-24 22:12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照常发放,即使强制解除也因违法而无效。当然女职工自愿解除的除外;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你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公司无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其解除行为也因违法而无效。 但你自愿解除的除外; 
    4,切记不管出现什么情况,千万不能主动辞职,否则连最起码的生育保险都无法享受。 


以上解答,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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