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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孕期解除合同

 08-09 17:58  悬赏 15  发布者:TVQ9179 回答:(2)
我是2009年7月31日与我现在的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两年,2011年7月30日到期。公司在合同到期1个月内口头承诺续签合同,但是一直没有具体实施。我与2011年7月27日检查出怀孕,告知单位后,单位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法律是不是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能解除,中途如果合同到期,还要自动延续至三期结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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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8-10 10:43
有权要求延续至哺乳期满
回复时间: 2011-08-10 09:52
单位解除你的合同违法。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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