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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主体变更

山西-吕梁 08-09 21:56  悬赏 0  发布者:高 给我留言  回答:(3)
2004年4月份母亲将她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分别赠与了我和弟弟,2004年4月25日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变更,变更为我和弟弟的名字。因当时小区面临规划的问题,未及时变更房产证,直至2009年7月27日才分别办理了房产证。我父亲于2005年8月至2007年5月向人借款18.5万元用于工程基建,截止到2008年1月31日分14次向借款人支付利息96250元,借款人于2009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和利息,2009年底法院判决后,多次协商未果,我父亲于2010年底支付20000元现金,现在法院要求变更执行主体,裁定我和弟弟支付本金和利息,法院变更主体的程序是否合法?
问题补充:
我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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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09 21:59
不合法,没有法律依据
追问:

您好,我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回答:

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回复时间: 2011-08-09 22:59
可以提起异议
追问:

2004年我与弟弟都已结婚,法院的理由是我继承了财产,也应该偿还债务,他们的做法对否?

回复时间: 2011-08-10 18:57
不合法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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