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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问题

浙江-金华 08-10 16:31  悬赏 10  发布者:821166……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父亲生前于1985年从本村村民处转让购得生产队理帐清财过程中购得的房产一处,有当时的买卖契约凭证,契约上写的受让人也是我父亲,当时未办理宅基地证 , 但在后来办理宅基地证的过程中,出于某些特殊原因,在我姑姑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用了我姑姑的名字进行了登记,而我姑姑当时已外嫁远方城市,在外省工作,且不是本村集体成员,后来在1991年的换证过程中,还是以我姑姑的名义进行了登记,但提供的办证依据却是写有我父亲名字的买卖契约,只不过我父亲是以代理人的身份登记的。

现在我姑姑得知该证登记在她的名下,意欲吞占。

我认为: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我姑姑作为办证主体不合法(非村集体组织成员),作为办发证机关当时审查过程不严。

请问:1. 咨询土地管理部门,建议诉讼解决。2. 我可以要求土地管理登记机关撤销原证,并予以重新确权登记吗? 3. 我该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4.我的合理要求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急盼回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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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10 16:39
建议找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1-08-11 06:38
这样的案件三言两语说不清楚。建议带相关资料来我办公室面谈维权事宜,以便更好的分析判断是非曲直和维权方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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