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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

 08-11 15:36  悬赏 15  发布者:zoL6328 回答:(1)
刚进一家公司,老板和我签啦一份协议。内容如下;甲方自愿到乙方工作,自愿工作13个月,实习期暂定为三个月。如果甲方在规定的13个月内因个人愿意走人,赔偿乙方培训费相当于前3个月的薪水总和。但是我现在刚工作2个月,没有成为正式工.觉得在这不行,想走人,老板不发上个月工资,还叫我赔培训费。请问协议是否有效。我可否拿到工钱,可以不用赔偿培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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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8-25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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