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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明确的债务纠纷

安徽 01-04 19:31  悬赏 0  发布者:506258……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于2015年10月在公司从事开展业务工作,期间代表公司与一超市,达成合作意向。在超市向第二被告交纳品牌保证金中,本人与超市商量,由本人垫付,待开业后,再由超市给原告。本人如约替超市将垫付品牌保证金交给公司,并将公司合同和收据交给超市,公司法人代表得知后,告之不容许工作人员私人垫付,必须由超市亲自交付品牌保证金,才能履行公司服务。经本人多次与超市沟通,超市仍不如期交付品牌保证金,使双方无法进行合作。现超市不退还公司合同和收据,公司也以此为由,拒不退还本人替超市垫付品牌保证金,双方一直僵持不下。

本人现已经离开公司,已无权处理此事,但本人替超市垫付的品牌保证金,一直没着落。因本人法律知识欠缺,对本人垫付品牌保证金应该向哪一个方追讨,是非难定,恳求专业人士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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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1-05 16:25
可以起诉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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