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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这种情况可以强制执行房产吗

 01-06 14:51  悬赏 10  发布者:kangfu…… 给我留言 地区:重庆-九龙坡 回答:(23)
我女儿离婚了(房子判给女儿的前夫,前夫给女儿补偿金),之前女儿和前夫买房子问我和老伴借了60万元。离婚后,我向法院申请他们偿还债务,法院已经判决他们应该还我们债务,但是他们现在都没有还钱,女儿的前夫耍赖,不给我女儿钱,也不还我的钱。目前虽然他只有一套房子,但是很大,建筑面积160平米,价值140万元左右,法院能强制执行他变卖房产,或者大房换小房来偿还我和女儿的债务吗?如果不能,我和女儿是不是拿钱希望全无了。
问题补充:
女儿的离婚法官说好像这种情况执行起来很困难,但是他不是执行法官,所以也不是太清楚,只有一套房产真的没有办法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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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01月09日 15时15分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虽然他只有一套房子,但是很大,建筑面积160平米,价值140万元左右,法院能强制执行他变卖房产。法律规定一套房屋执行的法律依据存在的。
根据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有的会有大房子换小房子的事情存在的,所以肯定有办法执行的。

二、关于执行局是否愿意花去大量时间工作为您一个人去操作一个案子,未必会的。因为执行案件十分的多,程序流程也要建立完善才行否则是不行的。
三、对于您老我认为还是您坚持辛苦一下和执行局的承办人好好沟通,看着老人面上,也得上点心操作,哪怕是分期支付。前女婿不像话的,拒不归还的,可以追加到失信执行人名单下面去。必要时在司法拘留十五天,多少有点效果的。您不妨试试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1-06 15:32
当然可以强制执行   即使是 唯一房子   由于面积足够大   仍然可以 申请拍卖所得价款 受偿
追问:

宋律师,我问的人都说重庆还没有这么执行过,你确定我这种情况可以执行的了吗?我和女儿的钱可以执行他的这套房子得到解决吗?

回答:

被执行人唯一房子 并非不可执行 法律保护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 而不是房屋所有权

回复时间: 2016-01-07 19:29
1、法院可以也应该拍卖他的房产的;2、拍卖房产执行是麻烦的,但是不是不能拍卖;3、他的情况属于一套房产,但是不是不可以执行的;理由是a、他的房产是离婚房产,他是个人居住;b、房产面积很大属于高消费;b、他的房产是借款购买的;4、所以你女儿的钱和你的钱款都是有希望执行归还你们的;5、就算是他属于唯一的房产,也是可以执行的,你们可以给他租房居住,然后拍卖的。
回复时间: 2016-01-07 19:55
你好
    1、根据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所以,在该规定出台后,唯一住房不能执行的规定已经被打破了,本案中,男方的房子很大,完全可以拍卖大房子后留下5年的租金给男方,或者给男方买一套小房子,剩下的钱用来偿还你们的债务,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3、建议你现在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庭的法官肯定是知道最新的规定的,祝你执行顺利。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回复时间: 2016-01-07 20:08
你这种情况,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变卖他的房产,或者大换小。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89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1-07 20:42
有一套房产可申请强制执行。
回复时间: 2016-01-07 21:20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原来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是: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屋的,法院一般是不会强制执行的;
    其次,如果最终法院认定您女儿前夫还债,其不履行义务的,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其唯一的房产强制执行。现在的规定已经打破了一套房屋不能执行的规定。
    再次,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男方的房产价值较高,已经能够满足其基本生活条件,因此,可以肯定的告诉您,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因此,离婚法官的说法是错误的。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回复时间: 2016-01-08 08:41
当然可以强制执行   即使是 唯一房子   由于面积足够大   仍然可以 申请拍卖所得价款 受偿
回复时间: 2016-01-08 08:41
唯一住房以前是不执行的,但现在可以执行。法律对唯一住房执行态度转变过程如下: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当中第六条明确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此规定一出,当即引发社会轰动。

    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该司法解释第七条也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但是标准不清。

    实践中,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往往一律不予执行。很多金融机构对此反应强烈,于是此后又有新的规定,对于设定抵押的房产在一定宽限期后可以执行,但对于没有抵押的房产一直没有规定。

    司法解释起草人范向阳表示,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而且这种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来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同样要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执行的行为。

    因此,上午发布的《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故你所讲的情况,是完全可以执行的。
我的补充: 2016-01-08 08:45
异议复议规定即是《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是关于唯一住房执行的最新规定。
回复时间: 2016-01-08 09:13
依照现行规定,对只有一套房产,但面积超过人均居住面积可以拍卖,以大换小,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你的权利最终应该得到维护,建议尽早申请查封拍卖该房产,避免第三人先于你查封执行。
回复时间: 2016-01-08 10:12
您好,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强制对房屋进行拍卖,可拍卖3次,变卖一次。
回复时间: 2016-01-08 10:24
你好,你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只有一套租房,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执行。
回复时间: 2016-01-08 10:26
超出一般居住面积的可以执行
回复时间: 2016-01-08 10:57
你好!据你所说这种情况,是可以拍卖他的房产。
回复时间: 2016-01-08 11:21
可以强制执行   即使是 唯一房子
回复时间: 2016-01-08 13:54
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6-01-08 14:09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完全可以申请执行。要么以大换小,要么给他留个5至8年的租金。这是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来的。
回复时间: 2016-01-08 14:10
他这是豪华住房,法院可以责令他卖豪华的再买一处普通的住房,余款用于偿债。
回复时间: 2016-01-08 14:29
你好,被执行人所有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的唯一房子,是可以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回复时间: 2016-01-08 14:40
可以执行,详细情况可来电咨询,可为您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2016-01-08 14:52
可以起诉要求其承担还款义务,判决书下达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其房产,如果是唯一的房产,需要提供一年以上居住的房屋给被申请强制执行人。
回复时间: 2016-01-08 15:56
你好,根据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规定第二十条,反映了执行认识和做法上的转变。第一,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以前唯一一套住房不予执行,被执行人仍拥有房产的所有权,造成不公平现象时有发生,申请人对法院执行不报有希望,司法公信力受损;第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保障是有期限的;第三,居住标准也明确了。你总不能住着大房子,欠债还不用还。最高院关于执行的态度就是,不能把被执行人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来承担,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债务执行。因此,你说的情况完全可以执行。
回复时间: 2016-01-08 19:17
具体电话详谈。
评论者:kangfu543 给我留言
时间:2016-01-10 09:22
感谢所有律师给予我的答案,让我感到希望。最佳答案给我提醒了实际操作中法官可能出现怕麻烦的态度,指点我应该怎么去和执行法官沟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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