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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A=某检察机关;B(张)=某单位负责人: A诉B案,法院终审判无罪,A赔偿B损害费3万元

 09-01 14:48  悬赏 5  发布者:efQ200 回答:(1)
A=某检察机关;B(张)=某单位负责人: A诉B案,法院终审判无罪,A赔偿B损害费3万元。四年后,A在写本机关检察志时,将前已纠正的错案,作为被侦破的较大案件来检察志中批录:某年月,(单位实名)某工业办公室的负责人张某某(本人真姓),经检察机关努力工作,3个月后被侦破。这种用本人真姓,实名单位,将已纠正的错案,在检察志中批录为被侦破的较大案件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张某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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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9-01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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