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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能否撤销?撤消后又如何主张权利

河南-洛阳 01-30 11:23  悬赏 80  发布者:scwthd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承包600亩水库水面搞养殖(2007-2016年底),承包费07年一次付清,2011年被甲方以国家除险加固工程为名通知停业,后来得知工程投资计划2013年9月国家才下达。2015年工程开工,开工后以国家重点工程名义解除我承包合同,并以500元每亩,一次性补偿给我30万,当时有政府多部门出面,不得已签订补偿协议。后来在网上看到国家征收标准,每亩的青苗费都在千元以上,因此感到太不公,但我在补偿协议签了字,协议上有一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提出异议。但补偿协议签订时,甲方为水库除险加固管理局和水库管理所,这两个单位都是水利局下属二级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能否撤销?撤消后又如何主张权利?求大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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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1-30 11:26
关于甲方主体资格可以咨询当地有关部门。如果没有管辖权则协议无效。
回复时间: 2016-01-30 13:32
建议和当地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6-02-12 09:12
答:有效。没有撤销的事由,是不能撤销的。本案中,提到的补偿款标准之间的差距,与所在地的经济、环境、土质等因素有关系。是综合各项因素确定的。各地不一样,同一地区也不是完全一样。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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