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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物业公司掌管的公共维修基金能否要回?

 01-30 01:19  悬赏 10  发布者:点苍飞鸿 给我留言 地区:云南-大理 回答:(1)
我们小区在2003年引入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在2011年当时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定了一个协议,内容是在物管费为0.32元/平方米为基础不上涨物业管理费,使用公共用地停车收取业主的车辆管理费40元/月,由于物业公司在后来的几年内对发生业主车辆刮伤不进行处理,至使在2014年后就没有业主愿意缴纳车辆管理费,在2015年5月,物业公司以无力承担亏损为由申请退出小区的物业管理。1、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一直直接掌管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到调解时的账面余额为6.8万员;2、物业公司退出后要求现在的业主委员会代收至退出前原物业公司还没能收到的物业费、水电费共计3.4万元;3、物业公司在社区出面调解时表示不接受调解,只作情况说明,并出示了当时和前业主委员会签定的协议,还有一份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的车辆管理费清单,共计4.8万元;5、现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就是否使用法律手段要回公共维修基金;6、该物业公司已经申请破产,现由一家律师事务所托管;请问就以上的情况,能否有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公共维修基金,所产生的上诉费用会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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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01月31日 09时45分
打赢官司,不一定拿得到钱。建议协商为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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