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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我的房产属于共有,他们这样做对吗?
09-14 18:37 悬赏 0 发布者:zzgz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山东 回答:(7)
律师您好:
想咨询房产变更问题?10年前我与前妻离婚,单位分配公房以我们2人的资料登记的,不过当时没有交钱就离婚了,离婚后我自己交钱办理了房产证.
最近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得知,说我的房产属于共有,他们这样做对吗?
想咨询房产变更问题?10年前我与前妻离婚,单位分配公房以我们2人的资料登记的,不过当时没有交钱就离婚了,离婚后我自己交钱办理了房产证.
最近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得知,说我的房产属于共有,他们这样做对吗?
问题补充:
如何告房产交易中心行政不作为?原告:某某,工作单位:某政府机关
被告:市房产交易中心
诉讼请求:
判令关于市房产交易中心对,某房权证某字第 号房产进行行政确权为个人所有。
诉讼事实理由:
本人是政府机关职工某某,参加本单位房改,取得房产证(房权证字第 号)。
房产档案显示购房许可证配偶栏是女方某,按照一般逻辑该房产属于共有财产没有疑问。但是1997年8月办理离婚手续,而且个人在 1997年10月交纳房款。
12月第三次来到被告处,科长和主任(现在才知道他们职务的)告诉,被告目前不执行新婚姻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仍然执行当时房改时候的婚姻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关于财产的法律、法规、规定。
被告要求原告到市房改办,撤消购房许可证配偶栏的申请,才可以办理确权。
原告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作出的规定: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本人则是离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显然不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二)、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本人离婚时协议表明双方无住房,即双方对住房没有争议,况且离婚时间从1997年距离目前12年多;
(三)、根据第九条规定,如果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或者有争议,应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目前并没有这种情况出现。
既然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执行,而被告明知却故意不办理,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特求法院对被告行政不作为进行纠正判决,申请判令被告对房权证字第号房产确权为个人所有。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07年12月
我把具体人名字省略了,请谅解
谢谢各位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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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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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9月15日 10时21分
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房虽然是依你们两的名字登记的,但公房属于福利性政策补助,如果在房改过程中是你自己购买是公房,则房子是属于你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我认为也是这种观点,但是房产局仍然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应该如何做?
其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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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9-14 18:51
如是以两人的资料进行的登记,应当是共有。双方离婚时应当对该房分割进行约定,如无约定,你交的房款只能是个人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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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9-14 19:43
如是以两人的资料进行的登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对此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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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9-14 19:52
该房产依法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单位分配公房以你们2人的资料登记的”,不能认定是购买行为,更不能认定为已取得公房的所有权,这时只是使用权,不是你们的财产。离婚后依据公房购买政策,你个人出资购买该房、办理了房产证(完成不动产公示登记手续),这时才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故该房屋与你离婚的对方无关,该房产依法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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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9-14 20:03
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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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9-14 20:13
从登记上,应该属于共有。如果有证据,离婚后出资,则可能有理由抗辩,但是,不能忽略分配公房的事实是分给两人的,分配利益是共同的,即使从出资来看,不能确认全部共有,单位给予的优惠要分割的。离婚时没处理,你证明个人婚后出资,那可以按你垫资处理。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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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9-15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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