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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与国家法律冲突是否有效?

山东-烟台 02-05 16:37  悬赏 20  发布者:a39315……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于2015年11月签署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第六条明确表示:“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合同第七条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购房合同后有一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交房条件以甲方出示“房屋竣工验收报告表”为准。 据我了解,交房时开发商出示“两书一证”是国家硬性规定的条款,但是合同补充协议我也签了字。请问这种情况,是以合同还是补充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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