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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缺席宣判和公告期的问题。

陕西-汉中 09-09 23:04  悬赏 20  发布者:onscy 给我留言  回答:(1)
各位律师朋友你们好:
    我之前在这里问过一个问题,问题如下:
    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出资人委托一位管理人经营,管理人以分股份为名义从我这里拿走资金100万元,管理人给我打了一个投资收条,但是我与企业之间未签订任何协议。后来我发现管理人把我的资金大部分用于他个人挥霍和买卖股票,而只有一小部分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我觉得管理人的行为很不妥,所以要求管理人退还我资金。但管理人以这是投资款为名拒不归还。现我已将企业和管理人告上法庭,请问各位律师朋友,我是否有权要回我的资金?并且要求对方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四倍的利息损失?

    现在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次,被告要求鉴定投资收条公章真伪。现鉴定结果已出,公证是真的,但是法院打算再次开庭的时候却联系不上被告了,被告不接电话。法院无奈发了传票。我想问,如果到开庭的那一天,被告没有出席,是否可以缺席宣判?是不是有个公告期,公告期多久?如果公告期间被告又跟法院联系并且不服从判决怎么办?法院会再次开庭审理么?如果被告就是想以此故意拖延时间的话有什么对策么?这样看来算上二审被告最长能拖延多长时间?还有我能否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向我赔偿利息、补偿车马费和其它一些损失的要求?
问题补充:
打了个错字,鉴定公章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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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09 23:19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你当然有权要回你的资金,并且要求对方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四倍的利息损失。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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