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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疑问

山西-太原 09-10 10:54  悬赏 0  发布者:Mxa987 回答:(1)
我2011年6月和一家上海宠物食品公司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当时面试时,现在的直接领导口头承诺试用期为俩月),2011年8月底,我的直接领导电话通知我让我停止工作。2011年9月2号收到上海总部人事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件,让我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在邮件中提到“离职前工资待办理完手续后发放。”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是否可以认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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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10 21:44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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