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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农村房产继承问题

 02-13 14:32  悬赏 20  发布者:clligu…… 给我留言 地区:安徽-宣城 回答:(5)
农村,女儿已出嫁,户口未迁出,和父母一户,父亲是户主。生一女,也入在户上。
哥哥已成家,单独一户。前几年在相邻老宅旁,自建房屋一幢。因为常年在外打工,大家大都春节回家,平时偶尔回家,回家大家基本在一起吃饭(一起生活?)。
平时女儿哥哥都给些生活费给老人。
现在女儿想将父母老宅推倒重建,有以下几个顾虑:
1,老宅是父母的,哥哥可不可以主张老宅的财产权利?
2,如果女儿将老宅拆掉重建,将来父母离世,哥哥可不可以主张新建房屋的财产权利?
3,如何操作,女儿才能避免可能的财产权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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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02月13日 14时54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如果房屋属于父母,那么父母去世后,哥哥作为合法继承人是可以主张财产权利的,依据是继承法的规定;
      其次,如果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属于合法建造人所有,这个物权法有规定。因此,如果女儿通过合法建造的房屋,那么该房屋所有权是属于女儿的,哥哥不能主张权利。
      再次,为了保障女儿权益,建议您这样操作: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应到土地局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到女儿名下,然后女儿合法建造的房屋,本身女儿是作为所有权人,那么建议房屋出来后,让父亲和女儿到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将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这样,房屋的所有权就是女儿一人所有。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我的补充: 2016-02-13 18:53
除上述建议外,女儿父母可以将房子立遗嘱归女儿所有并办理公证遗嘱,这样也可以保证女儿的权益。
追问:

谢谢凌律师的回答。
大部分的解答很清楚。我只是不明白‘合法建造’的含义?能否请凌律师说明一下?因为现在的老宅是父母和女儿共同居住,如果现在由女儿出资建造,将来父母去世,法律如何认定老宅的宅基地上的新建房屋是由女儿‘合法建造’?

回答:

您好,我给您解释一下。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通过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虽然宅基地并未登记在您名下,但是,您通过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来设立新的物权,消灭您父母原有的对房屋享有的物权,法律也是支持的,进一步讲,您通过拆除老房建造新房行为,在宅基地上设立了新的物权,以此对抗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不动产原则以登记为准,但是合法建造拆除房屋行为可以对抗)。因此,通过这种行为也可以保障您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您哥哥无法主张。至于如何举证您系房屋合法建造人,您可以通过购买建筑材料单据签字,银行转账凭证签字等行为证明上述行为。
再者,宅基地如果能够变更登记在您名下更为稳妥,如果无法变更,只要完成上述行为,也是可以的,您哥哥起诉到法院,也不会得到支持的。
如果满意,还望您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凌律师的回答,很好地解决了我的疑问,我非常满意。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2-13 17:59
1、老宅是父母的,父母在谁也不能主张权力;2、父母去世哥哥可以主张继承权;3、女儿可以要求父母把房产给她并且马上更名过户,如果不能过户可以办理公证赠与或者公证遗嘱给女儿。
回复时间: 2016-02-13 18:44
你好!
首先,父母在任何不能主张权利,包括哥哥。
其次,如果父母离世,没有生生效遗嘱,那么你哥哥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是可以有权力的。
最后,女儿可以让父母公正遗嘱,这样可以避免纠纷。

希望我的回复能帮到你,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以微信或qq联系。
回复时间: 2016-02-13 23:21
你好
    1,老宅是父母的,哥哥可不可以主张老宅的财产权利?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所以,由于老宅为父母建造,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等父母去世之后,哥哥虽然已经单成家立户,但是由于为父母的子女,仍是享有继承权的,可以主张对老宅的继承权。
    2,如果女儿将老宅拆掉重建,将来父母离世,哥哥可不可以主张新建房屋的财产权利?
    首先,现在哥哥已经成家单独立户,已经不属于现在这个家的成员,所以也就不对老宅所占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你作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之一,出资建造新房,在新房建成后,房屋的所有权就属于你一个人,即使将来父母离世,哥哥也无权主张新建房屋的财产权利。
    3,如何操作,女儿才能避免可能的财产权利纠纷?
    只要女儿户口还在这个家庭之内,那么女儿在宅基地上新建住房,建成后,女儿就单独享有对新房的所有权,由于老宅已经拆除,此时哥哥就已经丧失了对新房的任何产权要求,即使哥哥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哥哥对新房的产权要求的。
    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你可以去派出所,将家庭户主变更为你,然后将宅基地证的名字也变更为你,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向当地土地局申请建造新房,获得批准后就可以进行建设,另外,在签订新房建造合同时,写你自己的名字,并保留付款凭证,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可能的财产权利纠纷。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回复时间: 2016-02-14 09:31
如果房屋属于父母,那么父母去世后,哥哥作为合法继承人是可以主张财产权利的,依据是继承法的规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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