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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如下案件相关材料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夏-固原 02-14 14:08  悬赏 0  发布者:mucun5…… 给我留言  回答:(2)
一、原被告身份及其委托代理人情况
原告杨**,男,汉族,60岁,住址银川市西夏区平吉堡乳香花园。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宁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赵**,男,42岁,汉族,平吉堡奶牛场职工,住址银川市西夏区平吉堡乳香花园。
委托代理人曹**,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立案时间和开庭时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2013年7月25日、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原告起诉事实与理由,被告答辩情况
原告诉称2006年4月23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三杨奶区建青储池合同,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由原告提供场地6亩,被告负责建造经营管理。承包期限为十二年。被告负责每年1—2月份交原告一万一千元经营利润和土地使用费(11000.0)。其中第一年交九千(9000.0),第二年开始按一万一千元交。第十一年开始上交钱数为一万一千八百元(11800.0)为土地使用费,第十二年补齐第一年的两千元(2000.0)。但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提供了场地。被告却在交付过15000元电费和20000元土地使用费之后至今未履行剩余交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本案中的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土地使用金及利润6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诉讼过程中原被告提供证据及双方质证情况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1、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承包土地上建设青储池的事实。被告认可该证据
2、证人雷亮,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奶农,住址平吉堡奶牛场109号。证明被告欠原告土地使用费,具体数目不清楚。被告认可证人说的从原被告合同签订后第2年开始陆续在三杨奶区有养殖户开始自建青储窖,且被告有1年未压青储。
被告辩称,原、被告合同约定在双方合同存续期间,原告的小区不得再建第二座青储池,而后原告严重违约,让三杨奶区42户左右奶农共约有二十户自建了青储池,原被告约定的分享利润条件已因原告严重违约而改变,原告已经拿走了被告47000元,再无也不应该向被告索要利润。被告不应再向原告支付利润,而且合同也不得解除。综上,建议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理由,提供以下证据:
1、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协议,原告不得让小区内建设第二个青储池。
2、原告的借条一张,2006年4月8日原告杨玉忠于被告赵学金处借到人民币一万两千元整。
3、视听资料,证明三杨小区内近二十户自建了青储池。
对被告提出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借条上的原告签字并非其本人所为,原告本人没有上学念过书,不会写字,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笔迹鉴定,证据三视听资料中的多处青储池并非在三杨小区拍摄。
被告说原告在起诉状上的签字与借条上的签字同属杨玉忠所为,经西夏区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天鼎司法鉴定事务所宁夏分所进行鉴定,案中借条上的签字为原告本人所签。
五、法院认定的事实
法院确认以下事实如下:
2006年4月23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三杨奶区建青储池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场地,被告负责建造经营管理,承包期限为十二年;被告负责每年1—2月份交原告一万一千元经营利润和土地使用费(11000.00);其中第一年交九千(9000.00),第二年开始按一万一千元交,第十一年开始上交钱数为一万一千八百元(11800.00)为土地使用费,第十二年补齐第一年的两千元(2000.00);被告经营满十二年后,设施完好无偿交付原告;被告在经营年限内,原告小区内不得再有青储池建造,原告负责协商被告的青料。
原告已收到被告交付的现金20000元,原告从被告处拉青储饲料15000元,原告于2006年4月8日向被告借款12000元至今未还。
原告所在三杨小区现有奶牛养殖户42家,其中在自家院子中建有青储池的有20家,从2007年开始就有养殖户开始自建青储池。协议期间,被告有两年未压青储。
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电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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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2-14 17:36
你好,来律师事务所咨询
回复时间: 2016-02-14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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