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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委托公证过户问题

福建-泉州 09-13 21:11  悬赏 0  发布者:keiu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
我有一套房子,因为种种原因没办法在买卖的时候过户,结果办理了委托公证,且有未婚证明(2006年的),当时是续缴原业主(女的)的贷款,过了好几年才交完了房贷,最近想过户,但是房管局说要原业主的未婚证明(目前的)或者她老公的什么婚前财产证明,但是她的老公是香港的而且我们联系不上她。请问房管局的这种要求合理吗?我们当初公证的时候她还没结婚啊,当初卖给我们的房子怎么要现在的未婚证明呢??很不理解,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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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9-13 22:38
如在中国登记结婚,可以查到她的婚姻资料.现在有个婚姻法解释三,对这有规定,所以房管局的这种要求合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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