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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我是否违约

 09-13 21:12  悬赏 10  发布者:simon0……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徐汇区 回答:(3)
本人于2011年4月12日签定合同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当时就付清首付款,余下部份申请贷款支付。合同中约定于2011年5月31前买卖双方一起去办理过户,于2011年7月10日前卖家腾出房屋。过户手续已经在2011年5月31日前办理妥当,接着等银行放贷,而由于近期政策的原因直到2011年9月2日才成功放贷。现在卖家在末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在7月份把已经过户给我的房子租了出去(租到明年6月份),并说我已经严重违约,他要拿房租来抵我的违约金。但是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付款期限,而且关于违赔款这一条也没有填。在合同的附件三中有一个付款协议,有两条:一条是约定我于2011年4月12交付首付,另一条是银行收到该房屋抵押他项权利证明以银行贷款的形式向卖家支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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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9月13日 21时37分
你没有违约。对方出租房屋无效。你可以通过起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和租客搬离。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我咨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这样我的心就定了,因为银行直到9月2日才放款,我前期都没有底气跟他要房。非常感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13 21:32
关于后期款项的支付,是以附期限附条件的方式予以支付。2011年5月31日至2011年9月2日这一期间,是否构成违反合同的逾期情形,需要根据合同文本约定、交易习惯、或其它的证据材料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来确定。
而卖房人要求你方承担违约责任,无论其是否成立,卖房人将房屋的行为出租都是不合法的。不仅损害了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承租人”的权益。

建议: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1-09-13 21:33
你没有违约,对方违约了,7月10日应当交房。
评论者:常连芝律师
时间:2011-09-14 11:16
您不存在违约是对方违约,您有权要求对方立即交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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