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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现在能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的凭证吗?

 09-14 21:22  悬赏 30  发布者:smcjcw……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山东 回答:(1)
1999年山东省枣庄市劳动局出台了《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及工作程序的通知》(枣劳发【1999】101号文件,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并同时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一式四份,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机构和劳动仲裁机关各留存一份)…”。【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缴费社会保险和失业机构的凭证】。
文件2007年12月自动失效后。
我想问:职工现在还能持劳动仲裁机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劳动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和失业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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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9月13日 22时23分
可以作为申请失业保险的依据
追问:

不符合法规。《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五条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评论者:smcjcwx 给我留言
时间:2013-03-02 21:07
你的法律知识非常丰富,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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