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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节是否构成银行违规操作、及贷款诈骗罪
山西-晋中 09-16 08:30 悬赏 0 发布者:111777 给我留言 回答:(3) 夫妻两人分别以自己的名字在不同乡镇的同一类别银行贷款20万元,又以夫妻俩担保的形式,哄骗朋友在上述的另一个银行贷款两笔共计20万元,现在夫妻两人将房子、汽车等财产全部卖掉,两人离婚,拒绝还贷款的利息和本金。请问构成贷款欺骗罪了吗?
银行发放贷款时候,为甚不进行调查, 同一类别的银行不同区域贷款,难道网上系统查不出来吗?银行实际贷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违规操作,导致受害。请问如何解决
银行发放贷款时候,为甚不进行调查, 同一类别的银行不同区域贷款,难道网上系统查不出来吗?银行实际贷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违规操作,导致受害。请问如何解决
问题补充:
关于张默、李莫夫妇诈骗贷款、XX信用社违规发放贷款的举报材料XXX公安局经侦大队:
XXx,于2009年12月,在张默、李莫朋友夫妇的欺骗下,以借款人的身份为张默夫妇贷款8万元整,担保人也即张默夫妇两人;同时,李莫的哥哥XXX也充当借款人的身份,为张默夫妇贷款9万元整,担保人也同样是张默夫妇两人;所贷款项均为张默夫妇俩人取走,在2009年12月-2010年12月期间,利息也是均有张默夫妇俩结息,并于2010年1月在XX信用社进行了“二次贷款”,到今天已有9个月之久,夫妇俩人不仅没有结息,而且没有还款意向。
因为,还款日期临近,强烈要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张默 男 现年 岁,现在xxx工作。
李莫 女 现年 岁,下岗工人。
二、陈述案情及理由
1、关于以XXX为借款人所代的款项8万元,贷款是夫妇俩联系的,担保人夫妇俩,所贷款项均为夫妇俩从信用社转账取走、使用,所以受害人不履行还款。
原因之一:XX信用社违反金融管理规定,违规操作贷款程序,致使合同上的借款人没有使用贷款,实际用款人却是担保人。也就是说,合同借款人替罪羊。
原因之二: XX信用社主任、信贷员与张默夫妇俩合伙进行违法贷款,同一个担保人同一时间在信用社同时办理二笔贷款事宜,数额高达17万元,而且清清楚楚实际用款人就是夫妇俩,并取走贷款款项。
原因之三: XX信用社主任、信贷员在贷款的前后并没有进行情况调查、随意放贷,10万元以上的贷款,要经过信用社全体委员的集体讨论,才能放贷;据录音证明,张默、李莫分别以借款人的身份在XX、XX信用社有近20万的贷款,加上XX信用社的二笔贷款17万元,难道在信用社的系统电脑里就查不出,总社和各个放贷信用社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并没有进行核实调查,各承办人员均为渎职。(需要公安部门调查取证,金额、日期需要进一步核实)
原因之四:张默\李莫夫妇俩是否提供了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担保抵押,需要进一步核实。如果没有,XX信用社属于违规放贷。而且在2010年8月,卖掉了房子,所卖款项XXC万元。并与2011年卖掉了现代汽车一部。作为实际用款人和担保人的张默\李莫,实属逃避即将到期贷款本息的不良行为。
原因之五:根据李莫的录音证明,离婚时候,所有的财产均为张默取走。饭店的经营权和家中的一切财物等均给了郭文欢;同时,李莫与xxx厂正在进行贸易往来。
原因之六;根据李莫的录音证明以及张默\李莫的签字,证明XXX并没有使用这笔款项,而且李莫承诺自己还款。
综上所述以及证据,XXX已经成为一名受害者,精神饱受折磨,请求公安经侦大队尽快予以立案。
2、关于张默、李莫俩人合伙诈骗信用社贷款罪的陈述理由。
理由之一: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据录音证明,张默、李莫分别以借款人的身份在xx、xx信用社有近20万的贷款,加上XX信用社的(两名受害者)二笔贷款17万元,总计高达40万元。(具体那个信用社、贷款金额需要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理由之二:根据贷款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应具备的条件第5条规定,以其他方法贷款,即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得贷款,后隐匿贷款的去向、改变贷款用途等手段转移贷款,使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等情况。在2010-至今,倾向性的表现在四件事情上:1、在2010年8月,卖掉了的房子,所卖款项40万元,去向不明。2、在2011年卖掉了现代汽车一部,所得款项去向不明;3、在2011年五月张默、李莫离婚。4、原先租赁经营的饭店转包经营,所得款项去向不明;5、2011年8月,张默本人去向不明。作为实际用款人和担保人的张默、李莫,实属逃避即将到期贷款本息的不良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具体的时间和金额需要公安部门进一步核实)
理由之三:根据贷款诈骗主观特征,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故意的产生存在的两种情况之一,产生在合法取得贷款之后,归还贷款本息之前。对这种情况,只要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犯罪目的,无论他的主观犯罪故意是何时产生的,都可以构成本罪。2011年8月,张默本人去向不明,所代款项的本息一分未结,接近40万巨款的利息,粗略估算已达4万之多。
理由之四;根据贷款诈骗罪的刑罚适用的规定中《关于“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参照《解释》规定,其他严重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郭文欢的行为符合(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行为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根据李莫录音证明,张默包养情人);(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时,拒不偿还(建议公安部门核实,张默、李莫的账户往来帐记录);(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信用社是否有张默的担保申请,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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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9-16 08:33
你说的情况不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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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9-16 09:54
看其主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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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9-16 21:23
构成贷款诈骗罪,可追究银行发放贷款职员的行政责任,也可向职员追索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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