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刑事辩护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徐荣康  李波  王远洋  朱建宇  
已解决问题

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9-18 18:22  悬赏 20  发布者:plcdhy 给我留言 地区:重庆-忠县 回答:(4)
我姐姐因为我父亲在一艘跑县内短途客运的小船上工作时摔倒住院的事情,到码头找船主商讨医疗费和补偿费事宜,但船主在船上不肯出来相见。我姐姐因情绪激动,几次动手去解开了一段拴住船的绳索,后被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制止了,所以船未受任何影响。后船主老婆回来,双方发生了抓扯,后船主报案,公安机关先进行了调解,但没有成功。公安机关在时隔两月后对这一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立案调查。
    忠县位于三峡库区腹地,长江水面几乎没有流动,且江面无大风浪,且船主一直在船上,船是被两根绳索固定。就算解开两根绳子,船在没有动力的情况下半天也不会飘出很远,且飘出速度很慢很慢,且船长还可以随时控制船只。船上的其他人员根本不会受到什么伤害和损失,不可能发生倾覆的危险。而且在主观上也没有要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故意,主观上只是不让乘客上船,不让船主做生意。纵观整个行为过程,我认为这无非是一起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治安违法行为,但忠县公安局却在局长的要求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调查,说其以殴打他人、解开绳索、拖拉跳板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尽管现在尚未才去刑事强制措施,但不知道以刑事案件这样调查是否合适。希望得到您的解答,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9月19日 09时09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构成要件很苛刻,不能轻易认定此罪,你提到的情况不构成此罪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您的回答坚定了我维权的信心,非常感谢您!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18 21:54
找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1-09-19 11:58
建议面谈。
回复时间: 2011-09-19 16:15
不构成此罪。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福建福州
山东东营
福建莆田
江苏无锡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深圳
人气:136221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9276
湖南 长沙
人气:542627
山东 临沂
人气:248538
湖北 襄阳
人气:443022
福建 厦门
人气:12298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