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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证逾期发放申请赔偿

辽宁-沈阳 03-09 16:41  悬赏 0  发布者:鸿鹄一刀 给我留言  回答:(5)
购房合同上注明,1,房证延期90天内按总房款的万分之0.5赔偿,2,91-180天内按总房款的万分之1赔偿,3,180天以上可以选择退房并按总房款百分之一赔偿,我是一次性付的房款62万,现在已经逾期677天,我不想退房,请问如何计算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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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3-09 17:05
分段计算。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4015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3-09 18:37
商品房逾期办理房照,购房人可选择起诉要求退回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或仅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最低为已支付购房款贷款利息。
回复时间: 2016-03-09 16:48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回复时间: 2016-03-09 17:45
分段计算。
回复时间: 2016-03-11 12:22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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