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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详细描述问题,以便得到律师专业解答咨询问题 我们有一个贷款担保纠纷案,我们是担保人,事
山东-济南 03-10 10:56 悬赏 0 发布者:苏丽党 给我留言 回答:(0) 咨询问题
我们有一个贷款担保纠纷案,我们是担保人,事情的经过如下:
贷款人孟宪平(2014年被判刑),原系章丘市第一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2005年8月3日以个人名义从章丘市农信社借贷20万元(经查,此款已记入该公司账目)用于公司经营,贷款期限为一年,即至2006年8月2日还本付息。担保人分别是党升贤、苏玉新、李传广、李咸珂(已病故)。
2015年8月5日,章丘市人民政府召开《关于推进农信社银行化改革专项清收工作》专题会议,要求近期清欠不良贷款。会上下发了不良贷款清单,由此我们方知10年前这笔20万元给孟宪平的担保贷款至今没有还清,在通报的名单之列。这么多年过去了,我们一直认为此笔贷款已经还清(贷款到期时我们也多次催问过孟宪平是否还清,得到的答复是已经如期偿还),没想到还有6.74万元本金及利息至今还未偿还,后来转到执行局,执行局也没有找我们。
自始至终,我们几个担保人从未接到过章丘农信社和章丘市人民法院的任何告知和消息,两单位也从未催交过还款。
我们到章丘农信社和章丘市人民法院查证此事。不查不要紧,一查才得知由于到期未还清贷款,章丘市农信社于2007年底提起诉讼,章丘市人民法院以(2007)年章民初字第4148号民事调解书早已作出裁定,要求被告孟宪平于2008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市章丘农信社剩余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党升贤、苏玉新、李传广、李咸珂4个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档案资料显示,授权委托书、个人身份信息等均属伪造,且除姓名外,其他如工作单位、出生年月、住址等均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2007年11月12日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被告孟宪平、党升贤、苏玉新、李传广、李咸珂(已故),章丘市人民法院于11月16日立案,并于当日向马汝军送达了应该向我们申诉人本人送达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风险须知,根据卷宗记载全部由马汝军代收。我们4人均不认识马汝军,更不存在委托马汝军代收法律文书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本人或者是同住的成年家属和子女送达。况且我们均在章丘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一个电话就可以找到人,章丘市人民法院不向我们本人送达违反了法律程序。从卷宗档案资料可明显看出,章丘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6日立案,在这之前谁也不知道原告在法院起诉了我们。根据送达回证记载,在法院通知我们之前,就找到了所谓的代理人马汝军代收法律文书,由此明显看出法院造假。
对于马汝军,我们4人均不认识此人,更不存在委托代理诉讼。案宗中关于我们4人的委托书,可以看出是由一个人伪造的。章丘市法院对一人伪造的四份委托书,即使不用专门审查,一眼就能看出是一个人伪造的,而且章丘市法院根本就没有履行审查义务。委托书是2007年11月17日才伪造出来,反而提前一天于2007年11月16日就享有了代理权限,并代收入了法律文书。我们还没有委托授权代理人,代理人哪来的代理权限?难道法院也审查不出来吗?由此可以断定,该案不但假,而且错。根据法律规定和担保合同的约定,我们的保证期限是2年,市农信社虽然在保证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于立案起5日内向我们送达,并且伪造送达手续,导致了我们到目前仍然没有收到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风险须知。据此,我们已经超过担保期限多年。根据法律规定,超出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虽然市农信社起诉时没有超过担保期限,但是已时隔八年,我们还承担保证责任吗?本案错误的造成,是章丘市人民法院不负责任和渎职造成的,人民法院的错误不能转嫁到我们个人
事情发生后,我们到法院上访,法院说给我们调解,但调解还是让还款。
请咨询,我们担保人还应该负责还款吗?
我们有一个贷款担保纠纷案,我们是担保人,事情的经过如下:
贷款人孟宪平(2014年被判刑),原系章丘市第一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2005年8月3日以个人名义从章丘市农信社借贷20万元(经查,此款已记入该公司账目)用于公司经营,贷款期限为一年,即至2006年8月2日还本付息。担保人分别是党升贤、苏玉新、李传广、李咸珂(已病故)。
2015年8月5日,章丘市人民政府召开《关于推进农信社银行化改革专项清收工作》专题会议,要求近期清欠不良贷款。会上下发了不良贷款清单,由此我们方知10年前这笔20万元给孟宪平的担保贷款至今没有还清,在通报的名单之列。这么多年过去了,我们一直认为此笔贷款已经还清(贷款到期时我们也多次催问过孟宪平是否还清,得到的答复是已经如期偿还),没想到还有6.74万元本金及利息至今还未偿还,后来转到执行局,执行局也没有找我们。
自始至终,我们几个担保人从未接到过章丘农信社和章丘市人民法院的任何告知和消息,两单位也从未催交过还款。
我们到章丘农信社和章丘市人民法院查证此事。不查不要紧,一查才得知由于到期未还清贷款,章丘市农信社于2007年底提起诉讼,章丘市人民法院以(2007)年章民初字第4148号民事调解书早已作出裁定,要求被告孟宪平于2008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市章丘农信社剩余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党升贤、苏玉新、李传广、李咸珂4个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档案资料显示,授权委托书、个人身份信息等均属伪造,且除姓名外,其他如工作单位、出生年月、住址等均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2007年11月12日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被告孟宪平、党升贤、苏玉新、李传广、李咸珂(已故),章丘市人民法院于11月16日立案,并于当日向马汝军送达了应该向我们申诉人本人送达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风险须知,根据卷宗记载全部由马汝军代收。我们4人均不认识马汝军,更不存在委托马汝军代收法律文书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本人或者是同住的成年家属和子女送达。况且我们均在章丘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一个电话就可以找到人,章丘市人民法院不向我们本人送达违反了法律程序。从卷宗档案资料可明显看出,章丘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6日立案,在这之前谁也不知道原告在法院起诉了我们。根据送达回证记载,在法院通知我们之前,就找到了所谓的代理人马汝军代收法律文书,由此明显看出法院造假。
对于马汝军,我们4人均不认识此人,更不存在委托代理诉讼。案宗中关于我们4人的委托书,可以看出是由一个人伪造的。章丘市法院对一人伪造的四份委托书,即使不用专门审查,一眼就能看出是一个人伪造的,而且章丘市法院根本就没有履行审查义务。委托书是2007年11月17日才伪造出来,反而提前一天于2007年11月16日就享有了代理权限,并代收入了法律文书。我们还没有委托授权代理人,代理人哪来的代理权限?难道法院也审查不出来吗?由此可以断定,该案不但假,而且错。根据法律规定和担保合同的约定,我们的保证期限是2年,市农信社虽然在保证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于立案起5日内向我们送达,并且伪造送达手续,导致了我们到目前仍然没有收到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风险须知。据此,我们已经超过担保期限多年。根据法律规定,超出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虽然市农信社起诉时没有超过担保期限,但是已时隔八年,我们还承担保证责任吗?本案错误的造成,是章丘市人民法院不负责任和渎职造成的,人民法院的错误不能转嫁到我们个人
事情发生后,我们到法院上访,法院说给我们调解,但调解还是让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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