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遗产继承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年遇春  朱建宇  李仁红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被继承或赠与

山东-青岛 09-28 19:20  悬赏 0  发布者:孙成 给我留言  回答:(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随着地上房屋的继承或被赠与而被获得?
 如果可以,应到何部门办理?要怎样的手续?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28 19:51
本案所谓土地使用权实质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肯定现在法律没有把宅基地作为遗产,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能被继承或赠与。但是,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城市的人可以被继承人的房子,农民也应该有这个权利。公民在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以后,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子产权不能分割。我认为,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随地面上的房产所有权而转移,由继承者继续使用。
 关于应当如何办理这个手续的问题,概括地讲,必须“其姐姐”法定继承到自己名下,然后再由“其姐姐”与“甲的侄子”签订一个有效的赠与协议,最后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还有疑问,在工作时间拨办公室电话8808 2000 手机13705327213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09-09-28 21:31
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09-09-28 22:43
集体土地使用权在集体组积内部可以继承或赠与,但是不能脱离地上物单独继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河南郑州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广东深圳
上海杨浦区
河北石家庄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深圳
人气:1836803
福建 厦门
人气:122914
广西 柳州
人气:70422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