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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买房附带杂物间使用权纠纷

 03-13 08:52  悬赏 0  发布者:renayh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20)
2015年5月买房,合同价含车位及杂物间各一,买卖手续已完成。现办理车位及杂物间转移协议过程中,卖方提出,杂物间无产权,是单位赠送。如果将来他们再在该小区买房,我们应把杂物间还给他们使用。请问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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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03月13日 09时41分
你好!
1、不合理,对方不能提出这样的要求。从你表述“合同价含车位及杂物间各一,买卖手续已完成”来看,车位及杂物间含在合同价里,合同里已明确为你有,不管能否办理房产证,杂物间都归你所有,因为你已经支付相应的对价。
2、对方的要求是对原合同的更改。如果你同意对方的更改,那么对杂物间新合同生效。如果你不同意这一更改,应当按照原合同执行,如果对方以这一理由不执行原合同,构成违约,你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再对方再该小区买房时你愿意交换他们使用,那么对方应当支付相应对价。当然即使其支付对价你也可以拒绝。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3-13 09:22
你好!
首先,杂物间是否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产权归属,如果没约定,又没口头约定,那么你对此不能主张所有权中的使用权。
其次,如果购房合同对此有约定,那么将来他们再在该小区买房,将杂物间还给他们使用。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有购房合同约定。
所以,本案关键是对杂物间的使用权归属有无约定,有约定,那么按约定。没约定,那么他们可以对此杂物间再利用。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助到你,如满足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微信或qq联系。
回复时间: 2016-03-13 09:50
您好,首先看你们双方对杂物间的使用权的归属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无约定,则他们可以对杂物间继续使用。
回复时间: 2016-03-13 09:57
1、肯定不合理,是无理要求;2、不予理睬,必须给付杂物间,或者返还杂物间房款,还要承担违约责任;3、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6-03-13 09:58
如果在签合同时就声明车位及杂物间是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卖房没有欺骗你,否则则是欺骗,你们可以就此协商解决,不成,可以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6-03-13 09:58
如该杂物间属于该房产的附属可以要求对方交付,同时合同有没有约定该杂物间。
回复时间: 2016-03-13 10:04
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理由给他们的。
回复时间: 2016-03-13 10:16
不合理的。合同价已包含杂物间的,所有权归你所有。
回复时间: 2016-03-13 11:19
你好,不合理
回复时间: 2016-03-13 11:51
你好
    1、你与卖方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价包括车位以及杂物间,那么卖方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杂物间交付给你,不论以后他们是否仍在该小区买房,都无权将杂物间收回。
    2、现在对方提出这个要求,明显不合理,不诚信,不公平,即使起诉至法院,法院也会支持将杂物间的使用权判给你。
    3、现在建议你据理力争,不要让步,如果对方拒绝将杂物间交付给你,你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支持你。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回复时间: 2016-03-13 12:24
应该不合理
回复时间: 2016-03-13 13:12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与卖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那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其次,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提出杂物间无产权,是单位赠送,与原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不符,那么卖方的行为存在欺诈,您可以主张对方违约。
    再次,对方提供的杂物间归还他们使用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因此,您完全不需要理会对方主张。
    最后,针对杂物间问题,系双方目前争议,合同价款里面既然包含了杂物间,那么正常理解是您花钱购买了杂物间的所有权,现在对方说杂物间无产权,那么您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杂物间的合同费用。你们仍然可以约定,如果单位收回杂物间,您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支付的房款费用。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回复时间: 2016-03-13 14:52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的内容是全部的产权交易还是产权加上使用权的交易。合同的内容决定了未来的履行和权利义务关系。
二、关于单位赠送的意思。应该分开讲解,杂物间是否有产权,如果没有产权,那么赠与交付后就不能撤回了。杂物间将一直有业主使用。如果可以搬出产权但是单位产权交给他人的。收回您的使用权并且在合同中写明的,那么是可以收回的。
三、除此之外我想您也没有必要在退还了。
我的意见是找律师看看合同或者自己看看条款是否清楚明白。如果没有明确既然是赠与的也不办产权的,我认为不还。
个人看法是这样子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回复时间: 2016-03-13 14:56
按协议约定履行。
回复时间: 2016-03-13 15:34
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属于配套设备。
回复时间: 2016-03-13 16:59
当然不合理,应按房屋的附属物处理。
回复时间: 2016-03-14 08:55
不合理的。
回复时间: 2016-03-14 09:58
不合理的。合同价已包含杂物间的,所有权归你所有。
回复时间: 2016-03-14 13:57
不合理,因为合同已经明确约定。
回复时间: 2016-03-14 16:27
你好,合同中对杂物间有约定,那么卖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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