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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补偿

山东 09-30 09:01  悬赏 20  发布者:douxiy……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原是一公安局交警大队一名助警,自1998年8月至2008年9月(在交警队领导的安排下2008年1月始合同是与本县的保安服务公司签订的,保安公司领导是公安局在职职工)一直在本单位工作着,于9月11日被无故辞退,期间未给办理养老保险和补偿金,我到仲裁,仲裁书上是这样裁决的“本委认为:申诉人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1998年8月至2007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其仲裁时效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申诉人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本委不予支持。”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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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30 09:12
搜集证据证明你工作到2009年9月11日
回复时间: 2009-09-30 09:34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我给你提供一种方案仅供参考:一方面你重新提起劳动仲裁,把保安公司和交警队作为被申请人,看劳动局是否受理?同时你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把保安公司和交警队作为共同被告。
回复时间: 2009-09-30 09:36
收集证据证明劳动的时间
回复时间: 2009-09-30 11:24
你的证据有问题!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回复时间: 2009-10-01 20:43
搜集证据,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处理。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时效,不过时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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