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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打人

内蒙古-兴安盟 03-18 11:50  悬赏 0  发布者:131960……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吉林省蛟河市人,出生于1955年,农民,于2015年7月在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哈日努拉苏木霍阿公路第四标段打工,工头是王昭君(音译),我于7月29日因王拖欠我们17人工资,在电话里与其讨要发生口角,王手下工长李方明同刘树鹏驱车30余华里来到工地,趁我小便时用自带铁锹将我打到,致我四根肋骨骨折,经工友拉开后将我送往哈日努拉一诊所5天后家人来到将我转往科右中旗医院住院11天,因付不起医疗费用出院,导致我现在还胸腔积液,不能从事体力劳动,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报警后2015年8月19日将二被告刑拘于9月1日取保候审,我向检察院提起诉讼,于2016年3月4日开庭,我要求赔偿医药费及误工费等8万元,庭外和解不成,于3月14日下达判决书,我是3月17日接到的,判二被告拘役6个月缓期8个月,并赔偿我医疗费5362.60元、误工费100天X90.10=9010.00元、护理费16天x110.00=1760.00元、伙食补助16天X100.00=1600.00、交通费1021.50元、住宿费1200.00元合计19954.10元,我觉得我在哈日努拉打工期间日工资为230元一天并切勿工时间严中不符合事实,我的其他工友在工地务工到10月份,我2015年秋收干不了活,我雇工是150元一天,现在马上春耕在即我也不能正常干活还要雇工,请问法院凭什么判定误工期为100天,工费为90.10元一天,当第一次开庭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为一至两年有期徒刑为什么至判二被告6个月拘役缓期8个月,而且在庭审过程中并不提及拖欠工资一事,到现在老板王昭君也拒不支付工资联系不上,而其他工友也都在外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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