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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补签劳动合同

浙江 10-06 21:38  悬赏 0  发布者:CCY123…… 给我留言  回答:(1)
钱律师您好:
    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中俄合资公司,在2011年4月左右,公司法人进行过变更,我跟公司签订的合同为2009年5月11日至2010年5月10日,合同上有一条写着:合同期满,一方未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且乙方仍继续在甲方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延续一个月的劳动期限,并依此类推。从2010年5月10日合同期结束后至今,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保险公积金是缴纳的,工资也是照常发放的,但是2011年8月的工资是在2011年的9月29日发放,按照原本应在2011年9月10日之前发放,公司拖欠工资未做任何书面解释。
2011年9月27日傍晚四点中方这边的总公司派人过来,临时开会通知决定辞退合资公司所有员工,理由是公司一直亏损,要求尽快做完交接工作,交接工作需在2011年9月30日之前完成,在此之前没有收到任何的书面通知,我想请问钱律师的是以下几点:
1.公司拖延发放工资可否进行补偿?合同上写的是在每月15之前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
2.公司在2010年5月11日开始至今未续签劳工合同,我是否可以提出未签劳工合同的赔偿,如果可以赔偿,赔偿金应该怎么样计算?
3.按照年限补偿法我应该补偿的是否是2.5+1个月工资,+1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这里边的工资是否是包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4.在2011年10月8日开始会进行工作交接,其他员工在2011年9月30日之前已经交接完成,因为我的工作交接内容比较多,所以只能延长,那是否应该支付我在10月1日至交接完的那天的工资也要算上去?
5.关于赔偿金和工资的支付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到交接完成单位还不给一个明确的赔偿数额,我应该让他们签署怎么样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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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0-07 12:38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上述主张及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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