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债务追讨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吴健弘  郭永康  罗雨晴  蒙彦军  
已解决问题

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力,担保期限会中断吗?

 03-22 20:55  悬赏 0  发布者:138908……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南充 回答:(23)
甲向乙借钱20万,但到期了没有还钱,于2012年5月30日甲和乙找丙担保,说如甲年前没有还钱,则由丙自愿帮甲还本息。12年底,13年4月,13年底乙给丙打电话要其催甲还钱,但甲一直没还。15年3月乙要丙要钱,现在甲人跑了,乙要起诉丙,请问丙还承担担保责任吗?丙的担保时间是多少?乙打电话向丙催款,算主张权力吗?丙的担保期限是否中断?
问题补充:
担保合写的是:如甲在年前没有还钱,丙自愿帮甲还本金和利息,担保人:丙  时间:2012年5月30日
甲在13年时向丙主张权力,那诉讼时效是开始计算,还是中断?16年3月甲想起诉丙,那丙还承担担保责任吗?
那乙在13年4月,13年底打电话给丙,会导致保证诉讼时效中断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03月22日 21时31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甲乙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甲方是债务人,乙方是债权人,丙方为保证人。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丙方应当承担连带保证。法律依据是:《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本案中,丙方的保证责任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再次,本案需要确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间。然后往后推算六个月为丙方的保证期间,如果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六个月内未向丙方主张权利的,那么丙方是免除保证责任的。
   最后,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的,自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依据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因此,电话沟通算主张权利。本案建议您到当地律所找律师面谈,带上资料,这样分析难免会出现遗漏。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3-22 21:06
具体要看你们担保合同的约定,建议你最好是带上合同和当地的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6-03-22 21:12
一,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时间是主债务到期之后六个月,
三,算是主张债权,
四,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追问:

也就是说,现在已经过了3年半,丙现在还在担保期内?

回答:

现在已经不再是担保期间,而是诉讼期间,债权向丙主张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还在期间内。不过这种问题有争议,要看具体的法官怎么办,可能不同的人判出来的结果不一样。

回复时间: 2016-03-22 21:14
您好,须看合同如何约定
回复时间: 2016-03-22 21:20
须看合同如何约定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4027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3-22 21:31
保证期间不会中断。
回复时间: 2016-03-22 22:02
如果在13年前半年电话担保人、并有证据表明是要求承担责任'则从此开始起算诉讼时效2年!
若没证据表明、则已过担保期、免责!
追问:

13年初丙和乙见面谈了的,同行的还有丁,那丁可以算证人吗?

回答:

可以作为证人

追问:

那现在诉讼时效过了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过了,担保人就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了吗?

回答:

如果证人能证明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则从此时开始启算时效两年,两年之内都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清楚了吗。

追问:

那乙在13年4月,13年底打电话给丙,会导致保证诉讼时效中断吗?

回答:

当然中断、但前提是证明通话内容!

追问:

那新的诉讼时效是不是又从中断时开始计算?

回答:

是的、再次起算2年

回复时间: 2016-03-22 22:10
您好,看过您的问题,提供以下法律意见,希望可以帮到您。
1、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你在本案是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的,因此你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
2、同时,《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您担保写的是“如甲在年前没有还钱,丙自愿帮甲还本金和利息”的约定,可推定你的担保期限起算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担保期限至2013年6月30日止。
3、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你所述的电话记录,如果其有录音证明,你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其过了诉讼时效。如果没有录音证明证实向你主张过担保责任,你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4、从诉讼时效看,从2013年年底,到目前2016年3月底,已经过了两年多时间。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你以时效进行抗辩,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5、如有疑问,欢迎继续咨询。

4、
追问: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过了,担保人就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了吗?

回答:

可以这样理解

回复时间: 2016-03-23 08:53
这种情况,乙可以起诉要求丙还款。
回复时间: 2016-03-23 09:02
您好,须看合同的约定
回复时间: 2016-03-23 09:58
要看合同如何约定
回复时间: 2016-03-23 10:23
一般担般期限是约定还款期止六个月
回复时间: 2016-03-23 11:07
你好。你说的这个案例,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也就是2012年12月3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该期间为绝对期间 ,不适用中止、中断的相关规定,在该期限内你就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况且你向丙主张权利也在担保期限之后。因此,你无权再向担保人丙主张。如果对回复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谢谢。
追问:

甲在13年是向丙主张过权利,那16年3月甲想起诉丙,那丙还承担担保责任吗?

回复时间: 2016-03-23 12:29
丙还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因为债权没有约定归还日期,担保也没有约定有效期,这种情况一般都视为担保至债权还清为止。
追问:

担保合写的是:如甲在年前没有还钱,丙自愿帮甲还本金和利息,这个年前算是归还时间吗?担保期限不是6个月或两年吗?

回答:

这个这其实是丙提供担保的一个条件,可视为丙是附条件的担保,但不能确认就是债权的归还期限或担保期限。不管诉讼时效是六个月还是两年,前提条件都是要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开始计算的,而在债权的履行期限不确定的情况下讨论担保期限其实并没有实质意义。

回复时间: 2016-03-23 13:44
但爆出斥期间无特别约定为六个月,级本案债务到期日为2012年12月即担保除斥期间为2013年6月,2013年6月之前如果债务人未找担保人主张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则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13年底乙给丙打电话要其催甲还钱,”根据字面意思理解,乙并未向丙主张乙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不能视为在担保除斥期间内要求承担还款义务。我个人认为应当属于超出担保除斥期间,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如对以上回复满意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6-03-23 14:20
1、有证据证明“于2012年5月30日甲和乙找丙担保,说如甲年前没有还钱,则由丙自愿帮甲还本息”丙同意的话,保证期间为2013年2月9日至2013年8月8日;债权人这期间没有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2、所以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3、12年底,13年4月,13年底乙给丙打电话要其催甲还钱,但甲一直没还。15年3月乙要丙要钱,不属于“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所以现在起诉丙,丙可以主张保证期间超过,不承担保证责任;4、如果甲在2013年8月8日之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从主张之日起计算2年诉讼时效;不是中断,是开始计算;5、如果甲在2016年3月起诉丙,超则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了,丙不承担责任了。。
回复时间: 2016-03-23 15:39
您好,须看合同如何约定
回复时间: 2016-03-23 16:27
首先,甲向丙主张权利需有证据证明。无证据证明,丙的担保期间为六个月。
如未过担保期间,甲向丙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两年。
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6-03-23 16:56
1.丙是一般保证人。
2.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依法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也就是到2013年6月30日止。
3.2013年6月30日前,如果乙没有起诉甲,则丙不用承担保证责任。
回复时间: 2016-03-23 17:21
建议面谈,详情请拨打电话。
回复时间: 2016-03-23 23:19
你好!你的年前是阴历还是阳历不明,按一般理解应当是阳历。
1、甲是债务人,乙是债权人,丙是连带责任担保人。如果乙逾期未还,你可以起诉甲,也可以起诉丙,也可以起诉甲和丙。
2、诉讼时效是借款期限届满后2年。丙方的保证责任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也就是2013年6月30日,也就是说如果你在2013年6月30日前没有向丙索要过债务或者起诉,丙的担保日期就满了,过了这个点,丙就没有担保责任了。
3、如果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你向丙要过钱,那保证诉讼时效则为两年,再要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若果你能证明在2015年6月前又要过,则还有胜诉权,可以向丙要钱。
4、如果没有证据,没有录音、证言等证据,这些不会得到支持。
很乐意为你效劳,希望你能早日要回欠款,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追问:

债务诉讼时效中断,那保证诉讼时效中断吗?

回答:

你好!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之说,但保证诉讼时效是一般诉讼时效,可以中断。
很乐意为你效劳,希望你能早日要回欠款,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3-26 11:14
好好研究一下合同
回复时间: 2016-03-27 12:24
要看合同 怎么样约定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浙江杭州
河南郑州
河北保定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河北石家庄
福建福州
北京朝阳区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3595
浙江 杭州
人气:442555
陕西 西安
人气:582994
河北 保定
人气:161544
河南 郑州
人气:28758
河北 保定
人气:28739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