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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10-15 11:31 悬赏 0 发布者:陌宇言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唐山 回答:(2)
2003年年4月24日,某县甲公司为一水电站的建设项目投保了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保险金额4 000万元,免赔率为10%。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共两年。2003年6月20日,甲公司因故将建设中的电站资产所有权转移给了乙公司,但甲公司继续作为电站施工的承包单位,同时甲乙双方约定共同承担水电站的风险。后来乙公司又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这时,甲已及时将保险标的转让的事实通知了承保保险公司。在达成续保协议前,2003年7月6日下午,该县突然发生洪灾,并以高于设计水位7米的水头袭击了水电站,水电站严重受损。根据受损情况,甲向承保工程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了2 000万元的索赔要求,保险公司经研究后,做出拒绝赔偿的决定。甲公司对此决定不服,经当事人双方反复协商不成,于是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法院一审过程中,这家保险公司坚持认为:保险人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理由是:
第一,水灾发生时,因为甲已将该水电站工程项目所有权转让给乙,甲已丧失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所以在此情况下甲已无财产损失可言。
第二,该电站已被投保财产保险,并已经生效,说明电站工程已经竣工且投入正常的生产运行,工程险责任已终止。
甲公司则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理由是:
第一,自己仍然是该电站的施工承包单位,所以并没有丧失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第二,在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中,双方约定了共同承担风险,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甲也要承担后果。
第三,不能把乙投保企财险的行为推定为该电站工程竣工。事实上电站出险时,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出险时保险期限也未终止。因此,甲有权要求赔偿。
试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在法院一审过程中,这家保险公司坚持认为:保险人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理由是:
第一,水灾发生时,因为甲已将该水电站工程项目所有权转让给乙,甲已丧失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所以在此情况下甲已无财产损失可言。
第二,该电站已被投保财产保险,并已经生效,说明电站工程已经竣工且投入正常的生产运行,工程险责任已终止。
甲公司则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理由是:
第一,自己仍然是该电站的施工承包单位,所以并没有丧失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第二,在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中,双方约定了共同承担风险,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甲也要承担后果。
第三,不能把乙投保企财险的行为推定为该电站工程竣工。事实上电站出险时,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出险时保险期限也未终止。因此,甲有权要求赔偿。
试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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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10月15日 20时44分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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