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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租赁方解除合同

广东-深圳 10-13 12:24  悬赏 20  发布者:hyiop 给我留言  回答:(10)
我8月10日收租赁方1个月租金作定金,2个月内与对方多次协商租赁合同,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我收了对方定金但对方一直拖着不签合同,并说房租要到签租赁合同之日开始计算,因收定金时没有注明什么时候签合同,现在已经拖了2个月了,我应该如何解决,是否可以不租给对方,如不租要赔偿双倍定金吗?或怎么可以解除?
问题补充:
租赁方没有入住房屋,那租金是应从签合同之日开始计算,还是从交定之日开始计算,但是对方就是故意拖着不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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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0-13 12:34
书面通知对方,给其合理时间,要求其签约,否则,订金不退,且另行出租。
回复时间: 2009-10-13 13:11
租赁合同并不是一定要书面的才有效。
你们的情况属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而合同早已成立并生效。即便最终未能签订书面合同,但住了你的房,该收的租金还是可以收的
回复时间: 2009-10-13 13:24
委托律师办理
回复时间: 2009-10-13 14:31
      租金应当从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开始收取。如果合同没有商定,对方也没有入住,不应当收取租金。
       为避免对方法长期不签订合同造成你房租损失,你可以书面通知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否则,视为其放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愿,你就可以另行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通知要有证据,你不妨经公证处公证给对方发一个特快专递。
       如果你限定期限对方仍然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对方违约,你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回复时间: 2009-10-13 17:05
已经实际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未用书面形式确定权利义务,一方已履行(交房),对方接受(入住),合同则成立。
回复时间: 2009-10-13 19:13
既然收了一个月租金做定金,租金应该可以确定了,还有什么没确定的呢?对方如果一直拖延的话,涉嫌恶意磋商了,可以解除双方前面的协议,并让对方赔偿这两个月因房子不能出租所带来的损失。
回复时间: 2009-10-14 11:04
此事可能是一个陷阱,要谨慎处理,若无充分把握,建议委托我们律师办理。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09-10-14 11:48
有无交房给承租方?
如果未交房,可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内与你订立合同并赔偿损失。
回复时间: 2009-10-14 12:14
书面通知他,要求其签订合同,否则,收取的定金不退还,如果造成损失,要赔偿.
回复时间: 2009-10-15 16:35
首先需要明确你的定金的目的和种类是什么?看是哪一种定金?应当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或者从实际入住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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