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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解除合同,追溯以往么

吉林-吉林 10-17 13:10  悬赏 25  发布者:lilyxu……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2009年8月入职,2010年12公司给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在合同期内,公司要解除合同,我可以仲裁申请2009年8与-2010年12月期间内没签订合同的双倍赔偿及社保补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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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17 13:07
补交社会保险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双倍工资可以主张,但时效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11-10-17 13:17
1、你2009年8月入职,直到2010年12月才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赔付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之间的双倍工资。
2、合同期未满公司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2个月工资*4倍=4个月工资。
3、公司未为你缴纳社保,可以主张公司为你缴纳2009年8月至合同解除期间的社保,或将社保中由单位缴纳部分支付给你。
4、如与公司协商不成,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5、如满意我的回答,请采纳为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17 13:22
毕长明律师解答:1、可以。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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