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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10-15 13:38  悬赏 0  发布者:gi3839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南通 回答:(1)
我在一家公司已经工作三年, 2009年8月12日,公司没有经过和我协议以我不服从调动为由,对我予以除名处理。
请问一下,我已经离开了公司,我现在只有以前的考勤表复印件,连续几个月的,而且跨年。已经提交给了仲裁部门,这些证据有效吗?公司方面得知我有原来的考勤表以后,已经着手在伪造一份我星期日已经休息了的考勤表,请问,元升公司这样做,是不是违法?仲裁部门会采纳假的考勤表吗?现在应该如何收集证据呢? 
还有一条是:我已经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赔偿,但是现在公司透露出,我在公司从2008年3月以来就是在人力资源部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我自己的责任,公司可以不补偿,请问律师:公司这样说,就是为了不补偿,合法吗?我是不是可以要求没有和我订合同的补偿?谢谢 请给我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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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10月15日 13时44分
伪造证据当然违法,不签订合同,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是你的责任,公司要拿出证据。你应该相信仲裁机构,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考勤表、上岗证、工资条、工友证明等都是证据。有些证据该公司出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你的回复,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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