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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不应该追加我为被告、我该怎么办

湖南-岳阳 10-18 17:15  悬赏 25  发布者:hekang……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叫何康泉,本省临湘市人。1999年10月6日,因感情问题,我向法院提出和我前妻熊某离婚的诉讼请求,2000年1月24日法院判决我们离婚。离婚至今,我从来没有听说过我前妻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欠了谁的钱,也没有任何人找我摧讨过欠款。可是,就在2011年10月14日,我收到了法院传票,原告钟某诉被告熊某(我前妻)合伙经营欠款纠纷一案中,追加我为本案的被告。理由是:1998年申请人钟某与被告熊某合伙经营办企业时,被告熊某与我系合法夫妻关系,其合伙经营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内的共同行为。1998年10月1日,被告熊向申请人钟出具欠条时,也是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内,过后几年,他们(指我和熊,下同)才解除婚姻关系。当时,他们没有对该欠款作出处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25条的规定,追加我为被告。
    我想咨询的是:
    1、本案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原欠条是我前妻在1998年10月1日出具的,并约定“今年底还一半,年息18.3%,限2000年底还清”,这是在我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现在,原告是用的2010年2月21日,我前妻在原告要求下重新写的欠条起诉。
    2、在我和我前妻离婚10年多后,原告用我前妻重新写的欠条追诉我的法律责任,是不是合法?
    3、我应该怎样答辩?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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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19 07:48
已过诉讼时效;
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尚不一定
回复时间: 2011-10-20 11:06
案件较复杂,建议聘请律师应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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