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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问题

浙江-丽水 10-23 05:24  悬赏 0  发布者:TOw2539 回答:(4)
本人于2010年9月20日进入所在单位工作至今,单位从2011年4月至今未发放工资且未签定劳动合同,于是拒绝再做任何工作,但领导说如不工作需提前一个月上报辞职报告,于是本人于2011年10月6日递交了辞职信,并拒绝在此期间工作,领导又说进行工资结清结算时将扣除拒绝工作期间工资,请问结算时工资时间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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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23 06:57
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1-10-23 07:01
未签劳动合同及拖欠工资,你可以随时离职,并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拖欠的工资及补偿
回复时间: 2011-10-23 12:13
按照实际务工结算
回复时间: 2011-10-23 19:09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其一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二职工已经提前一个月提出辞呈了就应当放人,最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据此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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