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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发生的交通事故,肇事人逃逸,2011年被抓捕归案,请问民事赔偿应适用哪年的标准

河北-廊坊 10-23 22:10  悬赏 0  发布者:周加勤 给我留言  回答:(4)
2002年甲骑车将乙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救死亡,甲为逃避责任后逃逸,乙的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确定甲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乙的家属一直向公安机关催案,公安机关于今年通过上网追逃,将甲抓捕归案,现在涉及到民事赔偿,请问:应适用2002年的赔偿标准,还是2011年的标准
问题补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依该条规定可适用2011年标准
但又根据法无溯及力,本解释又不适用,只能适用2002年标准
到底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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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23 22:13
应当适用现在的赔偿标准,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回复时间: 2011-10-23 22:18
适用2011年的标准
回复时间: 2011-10-23 22:20
2011年的。。
回复时间: 2011-10-24 11:16
适用2011年的标准,建议聘请律师提供帮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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