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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湖北-襄阳 04-14 11:12  悬赏 0  发布者:183275……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7年我与吴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吴某至今既没付款也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1年吴某背着我凭此“协议”与县金财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金财公司就把拆迁补偿款60多万元给了吴某,我根本不知道,两年后的2013年金财公司把我的480平米门面房子强拆了。打官司一审判决说“吴某是我的共同共有人的代表人,吴某有权处分我的房产”;二审判决说“吴某是我的表见代理,吴某有权处分我的房产”;2014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指出:“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原二审法院(襄阳)再审”;襄阳中院再审又“维持原判”请问大律师们:1,吴某与金财公司的行为真的合法有效吗?2,我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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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4-14 14:26
您好!如果襄阳中院再审时,没有新证据和新事实的话是不能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房屋是否有房产证?如何有,金财公司在给付拆迁款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不能认定为善意的相对人。欢迎来电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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