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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旧伤复发和劳动条例问题

河北-张家口 11-05 16:34  悬赏 5  发布者:pantie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2006年退伍的军人 2007年国家安置到铁路工作,铁路分配到北京工务段,当兵的时候曾经摔伤膝盖,但是没有到残疾标准所以没有给予办理残疾军人证,上岗后因为旧伤原因导致膝盖伤复发,08年曾经拍过CT片有积液但是骨头没事,工作1年多快到2年的时候在铁路总医院拍了核磁共振成像,图像显示右膝髌骨关节半脱位,从病理上2008到2010这段时间病情急剧恶化,但是手术成功几率不高。曾多次申请减轻劳动强度,但是单位一直置之不理,并且有意加重我的工作强度。迫于无奈情况下我多次请休病假,单位没有给过我们公章制度,没有告诉我们请假时间长所造成的后果。所以我多次病休假后单位强制要求我继续上班,并且告知不允许请病休假。现在单位让我交病情资料,我需要咨询一下关于转业军人安置条例,劳动法一些关于请休假制度这些。招工时候北京工务段并没有面试就上岗,并且接收之前我就和北京工务段带队领导说过,我的身体不适应本单位工作,让带队的把档案打回重新分配,但是没有理会我。到单位以后我也多次告知单位领导不适合这方面工作但是从来没有人理会我。单位没有给过我们任何关于单位条例的公章制度,并且是否交了资料以后会因为资料的问题导致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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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1-18 16:11
退役安置问题可自行查阅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病假问题可以参考一下规定,按照你的描述,单位可以与你接触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补偿金以及医疗补助金。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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