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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04-27 19:57  悬赏 0  发布者:fanwei…… 给我留言  回答:(0)
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未根据法律依据,偏袒违约买方,对反诉方提出的反诉事实未加以认定与释明,明显判决错误。
1、本诉(缪剑)与反诉(我方)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诉讼,(给付与确认)一审法院只审本诉,不审反诉,对我方有依有据的确认《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诉讼请求,没有根据法律依据给予认定与释明。仅用一句让人看不懂的话一带而过,有失于法律的公平公正。
2、买方恶意串通中介用虚假现役军官身份与94岁脑改变(有医院证明)老人范学斌签订买卖合同,并于签订后一直不给我们《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15年1月8日经过催要我们拿到《房屋买卖合同》的复印件后,才知道合同中8条二款双方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2015年1月14日,当事人王桂琦用手机通话对买方进行合理的通话要钱催告,我们作为证据提交到一审法院,也提供了《催款录音资料》的文字材料,在一审质证中,买方对双方的通话《催款录音资料》三性无异议,白纸黑字在庭审笔录8页中有记载,而一审法院为何不根据法律事实依据在判决书中判决卖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向买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已事先进行合理催告款项行为发生?为长期赖账造成我方巨大经济损失的违约者扫除障碍铺平道路?
3、从买方支付的首付款22万元,拿装修钥匙后支付的11.2万元,2015年1月14日当事人王桂琦的催款录音资料中可以证明我们早已改变的付款方式,是现金付款,买方至今拒付主要债务(30几万巨额房款并不是在因为现在市场房价涨后),收到我方依照法律依据按约,按法《解除合同通知》后,一审法院不但没按合同法97条规定执行,而让违约买方与判决书下达前6日违法将与房产买卖合同有出入的房款提存到法院,判守约方15日内过户,于法无据,偏袒违约方。执法违法行为,
4、一审法院为什么在庭审中对买方提交的去公积金办公室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违约行为证据未进行质证?也未进行笔录?二审卖方当事人已提交。
5、一审法院违法隐瞒抽取买房人提交一审法院经过质证对买房人不利的两张证据,一张是买房人第一次提交证明其早已住进涉案房屋的物业费发票,第二张是买方狡辩合同中的商贷,而他提交的却是去公积金办公室办理公积金的违约行为,至今未提交到二审法院。(提交二审法院卷宗及一审庭审笔录可以证明)。
6、一审法院在收到我们11月16日下午5点半(也是上诉期限最后一天)上交的上诉材料后,也没有告知我们买方缪剑也提出了上诉,而在几天我们向中级法院交款后才告知我们,缪剑也提起上诉,况且上交日期是11月13日。这明显看出是一审法院搞出的花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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