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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给付问题

云南-昆明 04-29 08:41  悬赏 0  发布者:kmljk 给我留言  回答:(1)
各位尊敬的律师:
下面有一个保险案例:一个公民,生日是:1955.10.16,在1998.9.22(生效对应日)购买了一份商业保险,按照保险条款,他于2015.10.17(满60周岁)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费时,被告知:需要到2016.9.22(购买保险的生效对应日)之后才能领取。
于是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是一审法庭判决原告败诉:保险公司的辩护解释为:保险费的领取条件为:1、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2、被保险人生存至购买保险的生效对应日。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上诉依据:原告另外一份相同条款的保险,只是购买日期相对第一份来说,推后了一个月(即1998.10.22),而该保险的给付日期已经经过保险公司确认:2015.10.22之后即可给付。原告质问:为何提前一个月购买的保险要推后一年给付?保险公司回答:要先满足60周岁,再满足购买生效对应日。而二审法院仍然维持原判。
请问各位律师:保险公司这样的解释和法院这样的判决合理吗?为什么?难道后购买的保险可以先付,先购买的保险就是要推后一年才付吗(侵吞被保险人一年的保险费)?
谢谢!
附: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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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03 11:44
按保险合同约定处理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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