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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 买方贷款期限

天津 04-29 21:13  悬赏 20  发布者:ryq220……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
   我是二手房的买方。我与卖方3月27日在中介签的协议,在协议中写:甲乙双方约定4月1日到30日内的房管局及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在此期间甲方应积极无条件配合并出示各种有效的与贷款及过户相关的手续。
    在4月5日时,买卖双方在房管局签订,在这个协议中的第六条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是这样写的:协议订立后,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的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现在买方贷款于4月25日在银行办理中,什么时候批下来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必须在他规定的时间内贷款办理下来,并交付全款?
  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贷款期限.卖方说他可以发函通知日期. 请问我涉及到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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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5-01 22:30
这是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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