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王浩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非婚子

新疆-克拉玛依 11-08 13:08  悬赏 0  发布者:xj_zha…… 给我留言  回答:(1)
问 题: 孙君梁律师,您好。我身边有一个关于非婚子监护及抚养权归属的案例,想咨询您。法庭第二次开庭后似乎已不了了之。对此,当事人很想知道是不是超出了国家法律的调解裁决之外。本人也看了一些相关法律条文及现实案例,但没系统学过法律,没法作出综合判断,很想听听你的看法。具体情况是这样的:2004年8月男女双方经亲戚介绍相识,于同年10月按当地农村习惯举行了婚宴(一直没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二人一起外出打工,并于2005年9月育一子,妻子回娘家生完孩子并将孩子带到一岁后又出来和丈夫一起打工,但由于二人没感情基础,加之女方有打麻将赌博的爱好,最终导致二人于2009年9月彻底分手。期间二人先是男方在饭店做厨师,女方在超市做服务员,孩子由姥姥带,男方不定期寄抚养费回去;为照看孩子,二人在2008年春节前将孩子带到了身边,并送入幼儿园全托。后来,于2008年5月在男方家人帮助(垫付转让费)下接手了一家早餐店。开始几个月可以,但慢慢撑不下去,不是因为生意差,主要是因人手不够,女人不但吃不了起早贪黑的苦,而且整天沉迷于赌场,无奈男方家人过来帮忙照看生意,女方就只管带孩子,一直维持到2009年8月,因为女方专职打牌,输了就回到店里拿钱,而且孩子也看不好,于9月彻底分开,并把店转出了出去。之后,男方换了个地方打工,女方带孩子继续在这里,没有任何工作,租住在棋牌室楼下专业打牌。期间,男方家人多次看孩子饥一顿饱一顿,且听棋牌室邻居说孩子天天凌晨4-5点在楼道哭,因为她妈妈把他一个人放在房子里,自己在打麻将赌博,于是将孩子送幼儿园,直到2010年初女方把转店分的钱输光后带孩子回老家去了。今年8月,男方(一直没再找对象)回去后得知女方另又嫁人,且又快生子(9月生了),于是去女方家协商孩子的事情,被打出来,随后又找到女方村支书调解,也没结果,最后起诉到法院,法院于10月25日和11月4日两次开庭调解,无果而终。一审中男方提出要回孩子监护权。女方提出:1、孩子1-6岁一直由其父母带,男方没带过。2、男方从来没给过一次抚养费。3、女方要孩子(监护)。法庭要求男方提供:1-6岁带过孩子的证明(有08-10年幼儿园开具的证明),给付抚养费的证明(平时寄的未保存小票,05年12月有一笔5000元的可查出,女方也认可)。法庭要求女方提供:孩子出生证明及户籍情况。二次开庭时没有提及一次开庭要的证据,让双方庭下调解。
    我想知道,针对此类案子法庭有没有一个最后裁决?大概需要多长时间?孩子现在还是黑户(由60多岁的姥姥带),孩子归谁监护更有利于其成长?
    我的疑问是,是不是男女双方谁带走孩子就是谁的? 面对现实“小案件”法律总是无可奈何?对在法庭上胡说八道的当事人法官是不是应该先有个基本判定?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08 13:22
法院如果是以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由三个法官或者法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你们的案件,正常情况下,应该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
同样这里的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男方照顾孙子女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7)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追问:

张律师。您回答只是些法律条文。想知道您针对上述具体的个案分析。关于您第二部分回答的补充: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未作绝育手术)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2岁前姥姥带,2-4岁半男方带,4岁半-6岁姥姥带.)
(3)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男方再未婚也无其他子女;女方又婚且又生一子)。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女方应该无此情况)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男方照顾孙子女的。(2岁后和父亲生活时间较长)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女方有赌博习惯,男方无不良习惯)
(7)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女方无正当职业,男方有相对稳定收入。)
问题:委托律师建议给法庭送钱,法庭调解员建议给女方钱.而男方认为一直在交抚养费,太冤屈.想知道对这样实事清楚的案子法庭有啥为难的.谢谢.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寻找更多解答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福建莆田
福建福州
江苏南京
北京西城区
黑龙江哈尔滨
最新回复律师
福建 厦门
人气:122942
重庆 江北
人气:392401
广东 深圳
人气:136142
湖南 长沙
人气:542453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38
山东 菏泽
人气:20920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