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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河北-邢台 11-09 16:15  悬赏 10  发布者:123456……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儿子在2010年9月3日在宁晋县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后,主动报案,造成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但死者一直无人认领,民事责任无法解决,他在看守所住了一个多月,后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时间马上到期,公安机关至今还没在检察院立案,公安机关让我自己找检察院解决,对吗?类似此类案件结案时间限制是多久?我该咋办?请帮我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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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1-09 16:36
取保候审到期后应该变更其他强制措施,建议委托律师提供必要法律帮助。
回复时间: 2011-11-09 16:16
如果到期以后就要解除的,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你。
回复时间: 2011-11-09 16:50
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为之全面分析解答。
回复时间: 2011-11-09 17:19
1、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报警;
2、责任认定涉及很多方面的问题,且只能由交通队技术部门作出认定,因此责任比例应由警方确定;
3、赔偿数额问题,需要根据责任比例和医疗、伤残、户籍等情况确定,未确定前律师无法计算。
如果对责任认定争议大,或交通队明显徇私,或发生了重大的伤残或死亡,建议来电或来所咨询。
回复时间: 2011-11-10 16:29
你好,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回复时间: 2011-11-10 20:42
您好!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建议要求公安机关公告认领尸体,确实无人认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民政部门可以为已死亡的身份不明人员的亲属代为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行使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建议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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